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档案管理法律。
其目的是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语言
汉语
- 类别
法律
- 主管单位
人大常委
- 通过日期
1987年9月5日
- 通过会议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新版施行
2021年1月1日
修订情况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
法律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6月20日3
法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