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小型微利企业
- 定义
自我雇佣、个体经营的小企业
- 作用
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
- 面临问题
缺少政府支持和社区服务、缺乏社会保障等
- 总资产
总额5000万元以下
- 从业人数
300人以下
- 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基本简介
概述
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应努力营造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符合:(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概念
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2017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优惠政策
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