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简介
  • 4.历史沿革
  • 5.类别划分
  • 6.四大优势
  • 6.1.相辅相成
  • 6.2.优势
  • 7.各地试点
  • 7.1.河南省
  • 7.2.辽宁省
  • 7.3.江苏省
  • 8.特殊性质
  • 9.相关区别
  • 10.存在问题
  • 11.专家观点
  • 12.参考资料

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制公务员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013年底,浙江义乌试水聘任制公务员,5个政府部门拿出6个岗位,面向全国招聘专业技术型人才。

基本信息

  • 职位名称

    聘任制公务员

  • 职位职责

    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 职位所属

    公务员

  • 职位薪酬

    按公务员的薪酬统算

  • 分类

    行政机关

  • 隶属

    国家

  • 方式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基本简介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其特点是: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相关图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作为人社部批准的全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试点城市深圳于2007年和2009年分两批招聘了53名聘任制公务员。

2010年1月1日起深圳规定所有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同时开始正式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三类,并为后两类建立独立的职务序列,工资待遇不再与行政职务级别挂钩。这意味着未来深圳近七成的公务员将不必再通过仕途来体现自身的价值,只要努力工作,通过一定积累就可打破职业发展的天花板。

聘任制公务员要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不实行公务员法有关录用、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交流、辞退、申诉和工资福利等规定,其聘任年限、职位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聘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由聘任合同规定。

历史沿革

早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规定了对公务员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

1996年,辽宁省为了调整乡镇机关人员结构的,加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在全省乡镇机关实行了聘任制公务员制度。

在2002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规定了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但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办法。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第十六章中专门规定了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聘任方式、管理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正式在法律上确认了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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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深圳最早试水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是全国唯一的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城市。据悉,深圳市在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已超过1500人,成为全国最早的聘任制公务员。

2010年2月3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详细公布了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内容,改革将把公务员原来“大一统”管理模式划分成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69%的公务员将被划入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中,通过职位分类和聘任制的实施,部分公务员“官帽”将被摘掉,“铁饭碗”变成“瓷饭碗”,独立的晋升渠道让长期困扰公务员的“天花板”问题得到破解。

2012年,江苏、湖北、河南、四川等地均表示将试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

类别划分

这是根据公务员产生的方式不同而作的划分。

所谓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根据民意选举的方式而产生的公务员。国外许多国家的政府首脑和内阁成员都是选任制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因而也是选任制公务员。

所谓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