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人物履历
  • 4.人物事件
  • 4.1.免去职务
  • 4.2.严重违纪
  • 4.3.一审判决
  • 4.4.终审裁定
  • 5.参考资料

李嘉廷

中共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云南省原省长

李嘉廷,男,1944年4月生,彝族,云南石屏人,大学学历,1968年清华大学电机工程系电机与电器制造专业毕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6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

2003年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嘉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李嘉廷

  • 国籍

    中国

  • 民族

    彝族

  • 出生日期

    1944年4月

  • 毕业院校
  • 籍贯

    云南石屏

人物履历

李嘉廷历任黑龙江省工交政治部办公室副主任、黑龙江省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经委副主任,中共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省长助理。

1993年起任云南省副省长。

1995年8月当选为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

1998年1月起任云南省省长。

人物事件

免去职务

2001年5月,中共中央日前决定:免去李嘉廷的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2001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李嘉廷辞去云南省省长职务。

严重违纪

2001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

现已查明,李嘉廷的主要违纪事实是:一、收受邹某某等9人贿赂,共折合人民币119万元;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其子接受对方钱物,共折合人民币2049万元;三、与有夫之妇徐某某通奸,并利用职权为徐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

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认为,李嘉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儿子和情妇谋取非法利益,违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所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十分恶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建议,撤销李嘉廷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建议由监察部报经国务院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鉴于李嘉廷的问题已涉嫌触犯刑律,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

一审判决

1994年初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

2003年5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嘉廷的犯罪事实以及在归案后有立功表现、赃款已全部追缴的情节,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嘉廷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裁定

2003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嘉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李嘉廷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