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本是公民的共同权力,为全体公民共同所有。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可能由全体公民来共同行使,而只能由其代表(或委托人)来行使。在中国,公共权力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共权力
- 定义
公民的共同权力
- 所有权
全体公民共同所有
- 相关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行使
代表(或委托人)
简介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是实行“依法治国”。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并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的,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则是人民意志向现实转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但是,宪法和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样依赖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施行。
基本概念
所谓公共权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从本源上讲,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权力的运行机制应用到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进而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
公共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它是为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满足社会需求,处理公共事务而产生的。为了充分发挥公共权力的效用,满足人类社会的需求,而又能限其于合理的范围内,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理解和认识公共权力。毕竟法律是人类经过长期的生活实践后才最终选择的行为模式和社会运行规则。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公共权力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是从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角度认识公共权力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交流时所使用的权力概念多数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权力。
产生溯源
产生
“文明时期开始以后,希腊人、罗马人、希伯来人最初的法律,主要是把由于前辈经验而体现在风俗习惯里面的东西履行一道法律手续而已。”至此,社会规则获得了它的普遍形式。为保证这种规则的适用,必然从社会中分化出一种特定力量以保障人们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维持这种力量的主体必须居于超然地位,同时又须有足以维护权利义务的社会权威。因为,“没有一个人被准许审理他自己的案件,因为他的利益肯定会使他的判断发生偏差。”为保证法的适用,社会便分化出一种特殊的力量——公共权力。
目的
公共权力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政府整个说来,只是一个手段,手段的适当性必须依赖于它的目的性。”公共权力的目的不是单公民权利效用的最大化,而是共同体中每公民权利效用的最大化。“最优良的个人的目的也就是最优良的政体的目的”。公共权力存在的边界是依经验和理性所确立的公民权利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由于公共权力的性质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手段,所以,公共权力只是公民权利的一种伴随物。“权力作为权利的产物,它的正当性来源于权利。”公共权力主体本身不是一个利益主体。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委托关系,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运行只有依民主范式方能取得其正当性。“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的利益的政体就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的政体的变态(偏离)。”
冲突产物
公共权力的产生是公民权利冲突的产物。没有义务的履行,也就不可能有公民权利的实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义务的履行首先是一种依习惯、风俗和利害关系而进行的内在约束,随之转化为一种管理关系,这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纯粹是个人的,也是纯粹为了个人的利益。“氏族社会中管理机关由于个人和任何一个氏族或部落的关系而与个人发生关系。这些关系纯粹是个人的。随后产生了建立在领土和财产之上的政治组织。”这种社会的管理关系是以权力为基础的。所谓“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一旦一部分人的利益和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且为以个人为调节对象的管理关系所不能调整时,社会就产生了国家。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了国家。”自此以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由管理关系转化成统治关系,“统治应该称之为在可以标明的一些人当中,命令得到服从。”统治是一个命令——服从的系统。其得以运行的基础是系统化、组织化的暴力。义务的履行遵循的是一种管理范式。为了保障义务履行的有效性,个人必须关心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每当人民普遍倾向于只注意一个人的私利而不考虑或关心他在总的利益中的一份时,在这样的事态下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的。”管理的规则不仅要求被管理者服从义务的要求,同时也必须对管理者的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整个国家管理靠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来维持。不仅应对官员的权力限度作出规定,而且应对公民的服从程度作出规定。”
阶级社会
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分裂为两大对抗阶级,公共意志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侵蚀、所取代,从而使权力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体现。但是,为了谋求阶级统治的合法性,为了保证阶级统治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统治阶级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公共利益,在一些特定条件下让代表着阶级意志的权力服从公共意志。不过,这种应然与实然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在权力问题上的体现,因而是阶级社会中的根本矛盾。在世界各国的封建社会阶段,我们都可以看到统治者在维护权力方面所施用的方略:在实践上适当照顾到公共利益,以求公众对统治者的接受和拥护;在理论上则极力淡化和抹杀权力的公共性,虚构出权力神授的种种神话,从而增强了权力作为一种神秘力量的神圣性以及权力凌驾于公众之上、压迫和支配社会公众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