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2015年8月25日修正版
  • 3.1.目录
  • 3.2.第一章总则
  • 3.3.第二章认证实施
  • 3.4.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 3.5.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3.6.第五章监督管理
  • 3.7.第六章罚则
  • 3.8.第七章附则
  • 4.历史修改版本
  • 4.1.2014年4月1日生效版
  • 4.2.2005年4月1日生效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于2015年8月25日修正,全文共7章63条,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生效版本

    2015年8月25日修正版

  • 历史版本

    3版

  •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15日

  • 生效日期

    2014年04月01日

  • 效力级别

    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 文书来源

    汇法网

2015年8月25日修正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8月25日修正版)

(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