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于2015年8月25日修正,全文共7章63条,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制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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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版本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文书来源
2015年8月25日修正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8月25日修正版)
(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