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相关文件
  • 4.自然人
  • 5.自然人研究
  • 5.1.主要问题
  • 5.2.身份转化
  • 5.3.业务形态
  • 5.4.定位区别
  • 5.5.异地管理
  • 5.6.利益构成
  • 6.机构
  • 7.管理研究
  • 7.1.自然人居间人
  • 7.2.机构居间人
  • 7.3.相关配套法规
  • 8.机构研究
  • 9.基金研究
  • 9.1.担保基金
  • 9.2.清退问题
  • 10.执业规范
  • 11.监督建议
  • 12.法律建议
  • 13.不同看法

期货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期货居间人

  • 作用

    同时起媒介作用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词性

    名词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期货居间人

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自然人

期货指数

1、期货市场的实际状况决定了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自然人居间人仍有存在的必要。期货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期货市场中为投资者服务的不仅有期货佣金商(FCM),还广泛存在着介绍经纪人(IB)、商品交易顾问(CTA)、商品合资基金(CPO)等多种形式,共同服务投资者,涵盖了期货市场的众多方面。我国公众对期货品种和交易制度的了解程度远不如股票、债券和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网点数量和覆盖面上也远不及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囿于自身相对较弱的市场开发力量,很多期货公司力图寻找覆盖面广且成本低的业务拓展方式,自然人居间人无疑是很好的选择。此外,在我国,期货居间人是与期货交易伴生并发展至今的,国内大多数期货公司在业务拓展方面还在很大程度上借助居间人,只有极少数公司采取完全依靠公司员工进行市场开发的方式。

2、自然人居间人在协助期货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和业务拓展方面起着一定的作用,缓解了期货市场上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长期以来,由于期货公司经济实力等原因,对于投资者的宣传、推介力度不大,很多投资者获得期货公司和期货市场的信息相对有限,使得双方很难缔结期货合同,而期货居间人能为交易双方提供最佳服务,在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搭桥、牵线的作用,这就有效地缓解了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缩短了投资者与期货公司选择的时间成本,提高了双方的缔约成功率。居间人辐射面广,利用自身的资源代公司宣传期货品种、开发客户,从而形成多层次的市场开发网络,为公司提供大量客户资源,并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的品牌。

3、自然人居间人丰富了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服务体系,可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贴身的个性化服务。期货公司可以为所有客户提供一系列标准化的后续服务,但由于法规约束、公司实力等方面原因,国内大多数期货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服务雷同,不能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要求,而居间人在此方面则能更为灵活、贴身地为客户提供此类服务,一对一的方式更适合期货市场的中小资金规模的客户。个性化服务为自然人居间人留下了广阔的活动舞台

在社会分工日趋精细的时代背景下,将部分市场开发业务交由自然人居间人开展,可使期货公司可以集中人力、物力用于系统维护、研究发展、咨询服务、风险管理等工作,从而有利于期货市场的效率提高和结构优化。

自然人研究

主要问题

实行开户实名制后,居间人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从而实现洗钱等非法目等情形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遏止,现阶段自然人居间人在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隐瞒身份,误导客户。在开发客户时,一些居间人私自印制名片,谎称其为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甚至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在当地设立非法网点,聚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混淆了客户对其真实身份的认知。尤其是一些居间人在期货经营机构拥有办公场所,更容易造成客户对其身份的误解。一旦客户亏损严重,或居间人对其的获利承诺未实现,客户极易向期货经营机构而非居间人提出诉讼,公司将承担表见代理等诉讼风险。

2、恶意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居间人的主要报酬来源于按客户手续费额度返还的佣金。在居间人被客户指定为代理下单人的情形下,部分居间人为了自身利益,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频繁交易、恶意炒单,致使客户利益受到侵害。

3、引发佣金恶性竞争,损害期货行业整体利益。随着期货行业竞争的加剧,很多期货公司的经营方针由开发客户转向开发经纪人,由手续费竞争转变为返佣竞争。拥有较多客户且成交量大的居间人,其佣金比例甚至能占到期货公司手续费净收入的80%以上,大大影响了期货公司的盈利情况,出现公司“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导致公司无力改善设施、储备人才、提高服务水平等不良后果,从而影响了期货行业的整体发展。

身份转化

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有相当比重的指令下单人即为客户的居间人。即使今后法规禁止居间人成为客户代理人,在实践中,也仅能从期货经纪合同层面、而非在实际运作层面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在网上交易已成为期货主要交易方式的今天,客户委托他人代理交易,仅需将交易密码交予他人即可。而对于此种非期货经纪合同载明的授权,期货公司和监管部门均无从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