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1。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注册有效期为2年1。
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的最低条件是:工业与民用建筑本专业或者建筑设计技术相关专业,最低成人中专毕业,且不同专业不同学历程度对工作年限要求不同;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需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注册结构工程师
- 外文名
RSE
- 一级注册
不受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的限制
- 负责部门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 相关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2
- 时间
1997年9月
- 二级注册
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
分类
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项目。
结构工程师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除应注明设计单位资格和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在结构设计图的右下角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考试文件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7年9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办〔1997〕222号),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并成立了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注册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上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报名条件
考试报考条件
1、基础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人员
类别 | 专业名称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
本专业 | 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 |
专科毕业 | 1年 |
2、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类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Ⅰ类人员 | Ⅱ类人员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
本专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4年 | 6年 |
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4年 |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 5年 | 8年 |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1997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二级结构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