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 “可保利益” 或“可保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如: 在财产保险中,当某项财产 (保险标的) 遭受不幸事件时,倘若某人将有财务损失,则他对此财产就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不具有保险利益。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即为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于他人的继续生存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保险契约的订立,投保人或被保人或受益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契约不能生效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保险利益原则
- 条件1
合法性
- 条件2
确定性
- 条件3
可计算性
保险利益
含义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重要性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保险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