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第一章:总则
  • 5.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
  • 6.第三章:森林保护
  • 7.第四章:植树造林
  • 8.第五章:森林采伐
  • 9.第六章:法律责任
  • 10.第七章:附则
  • 11.森林法引用的刑法有关条款
  • 12.考核指标

森林保护法

森林保护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1984年9月20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 第七次会议 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森林保护法

  • 颁布时间

    1984年9月20日

  • 条数

    一百八十七条

  • 修正时间

    1998年4月29日

基本内容

森林保护是指预防和消除森林的各种破坏和灾害的措施,保证树木健康生长,避免或减少森林资源损失的重要措施。森林保护是营林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消除森林火灾、林木病虫害、林木鸟兽害以及灾害性天气对森林的损害。森林保护应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灾害发生后,应积极除治。森林保护的十六字方针:“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

防治或控制森林自然灾害的生产活动。森林经营的内容之一。森林灾害包括病害,虫害,鸟、兽害以及火、烟和气象灾害等(见森林病害、森林害虫、森林火灾、森林鸟兽害、森林气象灾害),其中病、虫、火对森林的威胁最大。

各种森林灾害的发生既有其独立性,又有其相关性。如森林遭受火灾或气象灾害后,除部分林木立即被毁外,留存林木还会因生活力急剧降低而易罹病、虫害而大量死亡,甚至全林被毁。病、虫、火、鸟、兽、气象等因子都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如何使这些因子在这一系统中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是控制灾害发生的关键。预防灾害的首要措施是选用良种造林,注意树种搭配,提高造林质量,实行集约经营,形成良好的森林生态系统。其次同时要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对已发生的灾害采取综合措施,又不能伤害天敌和污染环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