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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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杖刑
- 基本信息
隋唐以来五刑之一
- 基本解释
杖以荆条制成
- 分开解释
杖
杖刑解释
基本解释: 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参见"五刑"。1
分开解释杖
zhàng
【动】
(形声。从木,丈声。本义:执;持)
同本义〖hold;grasp〗
杖,持也。——《说文》
王左杖黄钺。——《书·牧誓》
杖剑从之。——《汉书·韩信传》
杖斧。——《汉书·武帝纪》
又如:杖斧(持斧以为威权);杖楫(持杖);杖斧之臣(掌握兵权的武臣);杖策(执马鞭);杖节(执持旌节)
通“仗”。凭倚;依靠〖relyon〗
杖信以待晋,不亦可乎?——《左传·襄公八年》
近臣已下足杖矣。——《汉书·李寻传》
仗父兄之烈。——《资治通鉴》
仗舟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