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实施背景
  • 4.工程规划
  • 4.1.工程范围任务
  • 4.2.主要政策措施
  • 5.工程进展
  • 5.1.进展情况
  • 5.2.建设成效
  • 6.工程重启
  • 7.参考资料

退耕还林工程

退耕还林工程就是从保护生态环境出发,将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以及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植被。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退耕还林工程

  • 开始时间

    1999年

  • 性质

    生态建设工程

实施背景

长期以来,由于盲目毁林开垦和进行陡坡地、沙化地耕种, 造成了我国严重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1999年,四川、陕西、甘肃3省率先开展了退耕还林试点,由此揭开了我国退耕还林的序幕。2002年1月10日,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召开退耕还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

工程规划

工程范围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国家林业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有关省(区、市)、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确定的2001—2010年退耕还林1467万公顷的规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粮食局编制了《退耕还林工程规划》(2001-2010年)。

工程建设范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1897个县(含市、区、旗)。根据因害设防的原则,按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危害程度、水热条件和地形地貌特征,将工程区划分为10个类型区,即西南高山峡谷区、川渝鄂湘山地丘陵区、长江中下游低山丘陵区、云贵高原区、琼桂丘陵山地区、长江黄河源头高寒草原草甸区、新疆干旱荒漠区、黄土丘陵沟壑区、华北干旱半干旱区、东北山地及沙地区。同时,根据突出重点、先急后缓、注重实效的原则,将长江上游地区、黄河上中游地区、京津风沙源区以及重要湖库集水区、红水河流域、黑河流域、塔里木河流域等地区的856个县作为工程建设重点县。

工程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到2010年,完成退耕地造林1467万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733万公顷(两类造林均含1999-2000年退耕还林试点任务),陡坡耕地基本退耕还林,严重沙化耕地基本得到治理,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增加4.5个百分点,工程治理地区的生态状况得到较大改善。

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和制定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安排部署,国家林业局正在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十一五”规划》。

主要政策措施

退耕还林的现行政策规定主要有:

——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生活费补助。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公顷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250kg;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公顷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0kg。从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kg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区、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每公顷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费300元。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年限,1999-2001年还草补助按5年计算,2002年以后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只享受种苗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种苗造林补助费。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公顷 750元计算。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地还林面积的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生活费。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退耕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退耕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