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中国人民银行通知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银团贷款的筹组
  • 6.第四章 牵头行和代理行的职责
  • 7.第五章 银团贷款的管理
  • 8.第六章 违约处理
  • 9.第七章 附 则
  • 10.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56条的规定,制定《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该《办法》于1997年10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7〕41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银团贷款的筹组、牵头行和代理行的职、银团贷款的管理、违约处理、附则7章40条,自公布由之日起实行。2012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决定,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 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 文号

    银发〔1997〕415号

  • 用途

    规范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促进经济联合,培育企业集团,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 贷款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银团贷款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和投资计划等问题时,有关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和解决。

第四条 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 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参加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银团贷款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创造条件。

第二章 银团贷款的筹组

第七条 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 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