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简介
  • 4.政策条例
  • 4.1.出台背景
  • 4.2.条例颁布
  • 4.3.条例内容
  • 4.4.实施办法
  • 5.享有范围
  • 6.未休补偿
  • 7.带薪缺勤
  • 8.假期意义
  • 9.计算方法
  • 10.误区解读
  • 11.监察范围
  • 12.休假种类
  • 12.1.可休年假
  • 12.2.未休年假
  • 12.3.其他休假
  • 13.国际情况
  • 13.1.瑞典
  • 13.2.德国
  • 14.中国排名
  • 15.官方提议
  • 16.实施情况
  • 17.常见问题
  • 18.参考资料
  • 19.知识合集

有薪假期

带薪年假

有薪假期(Paid Annual Leave)简称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1

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如何“带薪”上作了明确: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2

2023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丰富文旅消费。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3。8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提出: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4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有薪假期

  • 别名

    带薪年假

  • 源自

    中国劳动法

  • 法律保障
  • 出现背景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基本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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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对带薪年休假更加明确的作出了规定。

政策条例

出台背景

有薪假期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中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2007年8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把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看,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党的十七大闭幕不久国务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国务院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科学民主决策的又一重要举措。各方面对通过行政法规规范年休假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颁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