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 时间
1994年10月27日
- 通过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性质
法律文件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工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
(a)保证对所有的化学品作出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
(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有效地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计划;
(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
(d)制订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即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
(i)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
(ii) 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提供的总的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后所能达到的水平。 (b)制订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
4.本公约不适用于各类有机体,但适用于有机体衍生的化学品。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