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等1。
法人单位,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法人单位
- 外文名
Legal entity
- 性质
具有权利的单位
- 权力
签订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
- 必要条件
依法 经费 名称 独立承担责任
条件
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成立表现为已经注册登记;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表现为注册资金;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表现为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独立核算。不具备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则是非法人单位。
主要内容
(一)依法批准设立法人的部门
我国法律规定,各级工商、民政、编制等部门是单位审批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单位一经上述部门批准,就具有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与其他单位进行交往的各种法律权力,因而社会经济中的许多法津规定都以它们作为规范对象。
(1)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主要管理经营性的企业法人及所属的分支机构(产业活动单位)。
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在清查中要注意区分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母公司: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而能够对其他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通过股份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如控股集团、集团公司)
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是企业法人。(我们平时称的二、三级法人)
总公司:指全资设立具有不定数量、不具法人资格分支营业机构的公司。
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营业机构。不具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