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起源
  • 4.识别
  • 5.案例
  • 5.1.阿根廷
  • 5.2.中国古代

指纹破案

指纹破案即通过鉴别作案者手指纹络证实其是否真正罪犯的技术。历史上指纹破案最著名的一个案件是1892年在阿根廷发生的一起血腥案件,最终警察通过指纹将罪犯绳之以法。随着科学发展,人们又发明了自动指纹识别系统,这大大的增加了破案的科技含量。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指纹破案

  • 原因

    指纹都是独一无二

  • 历史

    两千年前的战国末年

  • 依据

    《指纹学》

起源

  指纹破案是指通过指纹鉴别来确定罪犯的一种技术。指纹破案源于我国两千年前的战国末年以至秦始皇时代,我国的司法人员就发现,从3个月的胎儿起,开始在掌跖部位萌生花纹,到6个月完全形成,一出娘胎便各自带上了独一无二,终身不改的指纹。因此,当时就把罪犯的指纹作为“物证之首”。

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是战国末年的著作。其中《封诊式 穴盗》简,记录了一个挖洞入宅的盗窃案现场。其中便记录了“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各六处。”这表明秦代司法人员已将“手迹”作为现场堪查的重要证据之一,并作为侦破案件的方法之一。唐代,指纹已应用于文书契的上。宋代,手印已正式成为刑事诉讼的物证。

识别

  指纹识别即指通过比较不同指纹的细节特征点来进行鉴别。由于每个人的指纹不同,就是同一人的十指之间,指纹也有明显区别,因此指纹可用于身份鉴定。其实,我国古代早就利用指纹(手印)来签押。1684年,植物形态学家Grew发表了第一篇研究指纹的科学论文。1809年Bewick把自己的指纹作为商标。1823年解剖学家Purkije将指纹分为九类。 1880年,Faulds在《自然》杂志提倡将指纹用于识别罪犯。1891年Galton提出著名的高尔顿分类系统。之后,英国、美国、德国等的警察部门先后采用指纹鉴别法作为身份鉴定的主要方法。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FBI和法国巴黎警察局于六十年代开始研究开发指纹自动识别系统(AFIS)用于刑事案件侦破。目前,世界各地的警察局已经广泛采用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九十年代,用于个人身份鉴定的自动指纹识别系统得到开发和应用。 由于每次捺印的方位不完全一样,着力点不同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变形,又存在大量模糊指纹,如何正确提取特征和实现正确匹配,是指纹识别技术的关键。指纹识别技术涉及图像处理、模式识别、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数学形态学、小波分析等众多学科。

案例

阿根廷

指纹破案在国外的历史,以及当今应用

  1892年的夏天,在阿根廷的一个名叫内科惬阿的小镇上,发生了一件血腥的谋杀案。一名叫做弗朗西斯卡的单身妇女报案:她的两个孩子(男孩6岁、女孩4岁),被人用石块砸破了脑袋,杀死在家里。据弗朗西斯卡报称,本镇的男子维拉斯奎曾向她求婚,被她拒绝后曾威胁她声称要杀死她的孩子。而且,案发的那一天她回家时正好还遇见维拉斯奎匆忙地从她家出来。为此维拉斯奎被管辖该镇的拉普拉塔警察局逮捕。但是,维拉斯奎说什么也不肯承认是他杀害了这两个孩子。他还交出了案发当天他实际上不在场的可靠证明。

拉普拉塔警察局警长阿尔法雷兹带着警官沃塞蒂系再次来到现场搜查。他们搜遍了凶杀案发生时的那间卧室,仍然没有找到一点线索,正当他们失望地准备离开时警长突然在一缕阳光下见到了门框上有一个棕褐色的手指血印。阿尔法雷兹知道同事沃塞蒂系正在研究人的手指指纹的差异,于是就和他一起将那血指印连同门框的木头一同据下带回了警察局。经研究没他们发现了那指印是人的拇指印。于是,警长就让嫌疑人维拉斯奎核对拇指印,结果不符。然后,他又叫来弗朗西斯卡。出人意料的是,她的拇指印正与门框上的血印相符。弗朗西斯卡连自己也惊呆了,他不得不承认是为了和情夫结婚,那情夫嫌小孩讨厌,才起了坏心杀死了自己的两个亲生孩子。

受此案的鼓舞,沃塞蒂系强他自己的研究成果专门写成了《指纹学》出版,而阿根廷警察当局,也开始正式采用指纹进行人的身份鉴别和破案。以后,这种破案方法终于为全世界警察部门所普遍应用。而且随着对指纹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世界上每个人的指纹都是不一样的。现在,许多国家都将一些犯罪的指纹预先存入警察局的电脑里。在侦破案件时,只需要将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档案的核对,就能确定这些犯罪是否重新犯罪。

中国古代

根据考古发现和史书上的记载,我国早在距今2500年前的战国后期就开始利用犯罪现场遗留下来的罪犯指纹进行破案。

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出土了一批战国时秦国的竹简,这就是著名的“云梦竹简”。“云梦竹简”的著作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51年至公元前221年之间,也就是在秦始皇灭六国、统一中国前的战国后期。“云梦竹简”中的《封诊式·穴盗》简,详细而生动地记录了一起罪犯挖洞进入一户人家里进行盗窃的犯罪案件。竹简不仅详细地记载了罪犯所挖地洞的位置、形状、大小以及罪犯挖洞所用的工具,而且特别强调了犯罪现场和地洞的洞壁上留下了罪犯的“膝、手迹,膝、手各六处”。这一历史记录表明,至迟在战国晚期,我们的祖先在侦破案件时已经将“手迹”,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指纹作为犯罪现场勘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把指纹作为侦破案件、确定罪犯的重要证据之一。

秦朝以后,利用指纹破案的案例在我国史书上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