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 经2000年11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2004年5月1日废止2。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通过时间
施行时间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通过会议
废止时间
办法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章 过户登记
第四章 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六章 抵押登记
第七章 停驶、复驶和临时入境登记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九章 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章 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一章 机动车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