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内容简介
  • 4.总则
  • 5.交流对象
  • 6.交流范围
  • 7.组织实施
  • 8.工作纪律
  • 9.保障措施
  • 10.附则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6年8月6日6颁布。目的在于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 颁布时间

    2006年8月6日

  • 目的

    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内容简介

【法规名称】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08.06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交流对象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