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
2口供是指受审人口头陈述的与案情有关的话。
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口供
- 简介
刑事诉讼术语
- 拼音
kǒu gòng
- 注释
受审者口头陈述的供词
词语解释
【拼音】:kǒu gòng
【注音】:ㄎㄡˇ ㄍㄨㄙˋ
词语解释
◎ 口供 kǒugòng
[affidavit;confession] 受审者口头陈述的供词
详细解释
释义:受审人口头陈述的与案情有关的话。
【出处】:《儒林外史》第五一回:“ 凤四老爷 只是笑,并无一句口供。”
【示例】:邹韬奋 《抗战以来》四二:“同一案件,各人口供太不一致,颇生疑窦。” 杨朔 《海市》:“吊打了半天,看看问不出什么口供,只得又解开我的绑。”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现实反思
中国有长达两千年的封建历史,深厚的封建专制思想和长期的闭关锁国使刑事诉讼所奉行的“有罪推定”“据供定案”等鞫狱原则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始终,造成历史上许许多多屈打从招的冤狱,其流毒遗害至今。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法制建设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刑事诉讼不仅无法可依,连新民主主义时期沿习的办案程度,也被冲击得荡然无存。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登峰造极,受审人员成为取证的主要对象,围绕着获取口供,诸如“没有证据怎么办?从犯人嘴里掏,何必舍近求远到处调查?!”之类的“司法解释”不胜枚举,教训极为惨痛。 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背负着沉重的历史教训和艰巨历史使命于1979年正式颁布,这部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及法条中包含的证据运用规则经过10多年的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明确口供是法定证据之一,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正是这些原则及原则性规定的确立,才扭转了司法实践完全服从于极不正常的政治气候,一厢情愿地强调“惩罚犯罪”,不注重保护无辜的混乱局面。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着未能严格依法办事,不同程度表现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刑讯逼供屡禁不绝,据供定案时有发生,“有罪推定”半遮半掩,这些现象的出现不仅仅有执法者思想观念上,尤其是对证据的认识上受历史遗毒影响的原因,也实实在在地暴露出立法制度和程序设置上的弊端。另外,司法机关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也一定程度助长了执法不严现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从立法角度力求科学完备,尤其是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以及庭审方式、辩护制度的重大改革,法律监督的具体化,都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挑战最大的莫过于随着法律的完备,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证据运用规则约束所带来的种种“不适”。最大的杞忧是在侦查实践中长期沿习的过分倚重口供的工作方式,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究竟能经受得起多长时间、多大的冲击?!对此进行必要的反思,正是为了对现实的正视和更深入的思考。
作用
(一)、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中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实供诉,就能够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的最真切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他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够更充分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在侦察案件迅速突出。从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确独特,不可替代。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向被重视的原因。在近年来的实践中有很多例子,如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自1993年6月至1997年4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237件,其中被检察院和法院作出有罪认定及判决的229件。我留意到这229件案件中属于从口供突开案情,宣布破案的有223件,占97.4%。而其中8件作无罪处理或反复退查、争议未决的案件,均与翻供或无口供有关。由此可见,口供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的现实作用是极其巨大的,而且这一作用在实践中可以说已被充分发挥利用。 (二)正是因为口供的巨大现实作用,给侦查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极大,其中所隐含的危机也将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1、使刑事侦查工作模式僵化。由于口供成了快捷的取证途径,刑侦工作方式在相当一部分侦查员心目中被简单化,长期习惯并依赖于“摸底排队——发现嫌疑对象——突击审讯——破案”这一案件侦破方式,刑侦基础建设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刑事技术遭冷落,案件侦破中科技含量不高,严重制约了刑侦工作运行机制的发展,影响了现代刑侦体系的形成。
2、侦查视野受口供左右。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由于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工作滞后,使侦查工作易陷入漫无边际的核查口供之中,侦查方向极不确定。对此,不少侦查员深有体会地称之为嫌疑对象“指着兔子让人撵”往往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耽误了宝贵的调查取证时间,以致造成部分案件定案的关键证据因取证不及时而永久缺失,产生既无法认定又无法否定的疑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