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产生原因
  • 4.法律问题
  • 5.社会调查
  • 6.参考资料

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暂时居住在一起,他们之间的性关系达到夫妻关系才具有的程度。这是狭义的同居概念,也是同居的基本形式,但实际上同居一词经常有更广的指称,那就是两个人的性关系达到最高阶段,并且保持相当一个时期,并不一定朝朝暮暮相处一室。同居和试婚概念是有区别的,指向婚姻的同居(最终也可能不通达婚姻)可以称作试婚,那些不指向婚姻的同居(也可能通达婚姻)就不合适称作试婚。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未婚同居

  • 实际性质

    男女双方以非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社会接受度

    60%左右

  • 所属范围

    社会问题

产生原因

1、追求所谓“新”的恋爱方式

九十年代的中国社会,已进入高层次、快节奏、多色彩时期,方式在改变,恋爱方式也在变。有些青年错误地认为,九十年代的变爱方式就是动辄发生性关系。

2、崇尚种种性自由观念

随着西方文化思潮的涌入及我国性文化的时而泛滥,冲击了有着很深文化积淀的传统性道德。有些青年人盲目崇尚西方的种种性自由观念,想冲破所谓传统性道德观念的自我意识非常强烈。扭曲的性观念使扭曲的性行为一发而不可收拾,结下了“不负责任的恶果。”2

法律问题

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若符合结婚条件的,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即为二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仍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的未婚同居,则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001年4月28日后,法律允许达到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2004年4月1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开始实施,其中规定“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对任何一方均无配偶的男女,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将不再解除同居关系,也不再称这种关系为非法同居关系。3

社会调查

*64.8%的人认为同居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其中大学生占26%。

*59.4%的人能接受未婚同居,持中立态度的占14.2%,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接受这一现象,占43%。

*只有18.2%的人认为同居是因为住房紧张和经济困难。

*39.2%的被调查者认为婚前同居是必要的,男性占51%,女性占49%。

*22%的人认为同居对婚后生活不利。

*23.5%的人认为同居是不愿担负责任,认为是摆脱婚姻约束的人占34%,22.4%的人认为是试婚,还有20.1%的人认为是心理和生理的需要。

*47%的人认为同居这一自由的生活方式给人以更多的选择和更大的空间,高薪阶层占18%。

*73.5%的学生和66.2%的自由职业者持以上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