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此法共六章,25条。为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变动情况的掌握,和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而制定,与2003年1月1日施行。收录在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 文号
二○○二年 第 32 号
- 发布单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
- 发布时间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令
现发布《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自 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郭树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方案。
第二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制定年检办法并对年检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境外企业通过其投资主体按本办法参加年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企业是指我国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金融类除外)。
第二章 年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分局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其中有关外汇内容,由其所在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负责(以下简称“年检部门”)。
第六条 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5日为年检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境外投资状况。
(二)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
(三)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年检程序:
(一)外经贸部和外汇局负责编制年检报告书并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网页上发放(年检报告书样本见附件一〔略〕),供境内投资主体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