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机构简介
  • 4.名词解释
  • 5.相关法规
  • 6.参考资料

革命委员会

革命委员会,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各级政权的组织形式,简称“革委会”。1967年上海首先发起一月风暴夺权运动,由群众组织夺取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各级政府的权力,组织一个效法巴黎公社的大民主政权机构,由张春桥命名为上海人民公社,以后在毛泽东的支持下,全国各地效仿,纷纷夺权,各地组织的新政权名称并不统一。毛泽东认为上海公社的名称不好,发出了“最高指示”:“还是叫革命委员会好”,于是这半句“革命委员会好”成为全国必须遵守的法律,全国各级政权,从省一级到工厂、学校的政权机构全部改名为革命委员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革命委员会

  • 期间

    文化大革命期间

  • 类别

    组织形式

  • 简称

    革委会

机构简介

(以下内容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提供)

革命委员会简称革委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全面夺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党政合一的临时权力机构。1967年1月,上海首先发起“夺权风暴”,由群众造反组织夺取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政府各级机关的权力,组织一个效法“巴黎公社原则”的“大民主”政权机构,由张春桥命名为“上海人民公社”。后来毛泽东认为夺权后组织的新政权的名称,“还是叫革命委员会好”。经过各派造反组织的持续争夺和对抗,军管会与各派群众组织的反复协商,到1968年9月,全国(除台湾省外)29个省、市、自治区相继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在此前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基层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农村人民公社等,都成立了革命委员会。革委会内部实行革命干部的代表、军队的代表、革命群众的代表“三结合”原则。各级革命委员会均实行党政合一、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领导方式。革委会内部设“党的核心小组”,由革委会中主要的中共党员负责人组成,相当于同级党的领导机关。197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将革命委员会确定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改变了中国原来的党政领导体制,是“打倒一切”“全面内战”的畸形产物。“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9年7月,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

名词解释

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方式,取消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分别,使其合为一体,人员采取“三结合”方式,即包括有部分没有被打倒的“革命干部”,群众组织代表,和“工宣队”、“农宣队”或部队军管代表组成(全称为《工人(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主要是进驻机关、学校和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人、贫农、下中农的代表)。在这种机构中,干部由于熟悉业务,一般负责日常业务,工农兵代表掌管大政方针,群众组织代表维护本单位下层人员的利益。到了文化革命后期,工农兵代表逐渐撤出革命委员会。

随后,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第五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至此这种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终告结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

第二章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四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