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发展来源
  • 4.法律依据
  • 5.追偿形式
  • 6.追偿条件
  • 7.主要意义
  • 8.参考资料

行政追偿

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追偿(Liable to reimburse the state),又称行政求偿,即“对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1

行政追偿制度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行政追偿

  • 含义

    行政赔偿义务机向请求人支付赔

  • 法律制度

    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 重大过失

    组织和个人承担

  • 别名

    行政求偿1

  • 外文名

    Liable to reimburse the state

发展来源

行政追偿并不是与行政赔偿制度同时产生的,而是行政赔偿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国家无责任”学说盛行的年代,普遍流行的看法是国家是正义的化身,国家不可能赋予公务人员侵害人民的权力,因此,所有国家公务人员造成公民损害的情况,皆认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与国家无关,国家不负任何责任,追偿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和前提。随着人民主权理论的兴起和主权豁免理论的衰落,国家逐渐拟人化,被视为公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应当与一般的公民那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其行为违法时应承担法律责任。出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代理关系原理也被移植到国家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被视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由作为雇主的国家向受害人承担代位责任,行政追偿制度也就随之产生。1

关于中国国家机关可以向公务人员追偿的权力来源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说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国家为了保障受害人及时充分获得赔偿,而代替公务员进行了赔偿,自赔偿完结之日即取得了对公务人员的赔偿请求权。这是把国家赔偿的行为理解为是代替公务员的赔偿,其背后的理论依据是代位责任理论。另一说是公务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本质上属于国家行为,因此国家赔偿行为本身就是国家自己的责任,而对公务员的追偿更多强调的是惩戒、责罚和预防。

公务行为一方主体是国家,公务员只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使者,因此由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后果理应由国家承担,而对于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相对人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在国家赔偿范围内对公务员进行适当的追偿,以惩戒有过错的公务人员和提高公务员行使权力过程中对相对人权益的尊重。1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追偿形式

追偿的形式主要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责令致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缩,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3

追偿条件

①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追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具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前提条件,才可能产生追偿问题。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曾支付赔偿费用,追偿无从谈起。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来说,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故意”,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相对 人造成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

二是“重大过失”,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未能达到普通公民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标准,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主观 状态。

三是轻微过失、一般过失,指没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的、专门的、较难注意到的职务要求的过失。只有责任人员的过错在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追偿权。

公民从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于不可抗因素或者正当理由导致的耽误申请,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申请延期后,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重新开始计算。4

主要意义

1.行政追偿对国家的意义

行政赔偿在2002到2004年间财政共核拨款项为7200多万,然而其真正向相对人追偿的数额却只占财政拨款的3%左右,这不能不说是对国家财产的巨额浪费,因此,行政追偿对节约公共财产十分必要。然而,行政追偿对于国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于实现国家管理的效率和合法的统一,一方面管理效率的提高有赖于公务人员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对公务人员的任何错误都追究责任,会使公务人员缩手缩脚,无法提高工作效率,这就要求为公务人员提供一定的裁量不当的余地,不能对公务人员的任何失当都进行追偿。然而另一方面完全不予追偿或者追偿数额过小,会使公务人员缺乏责任感,为所欲为甚至胡作非为,损害行政管理的合法性,这就要求对工作人员的错误进行追究和惩戒。

2.行政追偿对行政主体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