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海事前景
  • 4.古代发展
  • 5.海事概况
  • 6.海事职责
  • 7.拓展业务
  • 7.1.现场监管
  • 7.2.经济发展
  • 7.3.发展环境
  • 8.管理专业
  • 9.参考资料

海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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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管理部门

海事管理是研究辖区海事监管特点,贯彻落实海事法规的专业管理部门,为海事执法类内设部门。对海事业务进行专业研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承担船舶监督、危险品和防污染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等海事监管业务的专业管理职能和口岸有关管理职能。海事管理处原则上不直接实施海事具体行政行为(特殊规定的除外)。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海事管理

  • 类别

    管理

  • 管理部门

    中国海事局

海事前景

海事由来漕运

微机原理与应用、航海学、船舶结构与设备、船舶操纵、航海仪器、船舶货运、海商法、避碰技术与法律、海上交通工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防污染管理、海上危险品安全运输等。

古代发展

海事

我国江海辽阔,河流纵横,上古先民很早就利用筏和独木舟开始了水上原始活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运逐渐兴盛,“舟楫为舆马,巨海为夷庚”。 应“运”而生的海事管理,伴随着水运兴达,助推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对外贸易和文化交往,发挥重大的促进作用,其中数千年的古代海事管理发展历史进程中,唐代是海事管理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形成独立行政的专业管理系统

我国海事管理始於秦漕政,但兴于唐。 自隋大运河开通,长江干流贯通,南方经济逐渐兴盛,立都于北方各王朝所需的粮食全依赖于南方各地,至唐时“今赋出于天下,江南居什九”。 漕运直接关乎到唐各代政权的安危存亡,为政府与皇室的漕粮运输,唐各代朝廷将漕运和海事管理提到一定的高度,专设职官统理漕运和海事管理事务1,设置的漕运和海事管理机构主要在沿海和长江下游一带重要港口,设立了尚书省工部所属的“水部”和独立的“都水监”与中央派出的“水陆转运使司”或“诸转运使司”,水部下设职官计有336人,漕运的最高负责人为江淮转运使,主管海事管理的是“都水监”。 从贞观六年(632年)起,设“舟楫署”管理漕政和海事管理,后因不敷需要而废罢,后设水陆发运使掌洛阳、长安间漕运和海事,又设江淮转运使管理江南各道漕运和海事。 中唐以后,因漕运日重,常由宰臣兼转运使等职。纲运制度形成后,则责成地方长官分负其责。 时朝廷设立的江淮转运使、“都水监”的最高负责人常驻江苏扬州,从开元三十一年(733年)至天佑元年(904年),计有裴耀卿、刘晏、杜佑、韩晃、裴休等24人先后在此任职,统理全国漕运及海事管理事务。 期间,广德元年(西元763年)升为江淮转运使等职的刘晏,安史之乱后又设诸道转运使,形成精干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转运专业管理系统,其中管理海事有“巡院”。 唐建立的专业海事机构是后各代不可比拟的。

这一期间,因广州、杭州、扬州等城市成为世界名城,阿拉伯数学家所撰写的《地图志》,将我国的广州、杭州列为世界第15、16座城市,扬州更是国内“富甲天下”的都会,其港口成为繁荣一时的商埠与江海合一的大型港口,来往的商船与外舶“万商落日船交尾,一市春风酒并垆”,于是类似市舶司的对外舶管理机构便应“港”而生,设立了外舶管理机构—市舶司,直至扬州港衰落。 之后,随着进出沿海和长江下游的外舶兴起,类似扬州市舶司的对外舶管理机构日益健全,到宋杭州、明州、上海等十多处港口都有管理外舶机构之设。

文宗时,在长江流域设置了第一个专职征收船税的机构,即泗口(今江苏清江市西南)税场。 泗口古属楚州,地处邢沟进入淮河的北岸,是南北大运河舟船往来的必经之地。唐代泗口税场的设置,为后来各王朝在长江沿岸设立税务场开了先例。

首次对海事管理法规立法的王朝

唐代,朝廷为维护运输漕粮的舟船安全,在逐步建立专业的漕运和海事管理机构、设置各级职官的同时,突出的对漕运和海事管理进行立法,最具法律权威性的要数《唐律》。 据此制订了海事管理法规和规章,《故唐律疏议》、《唐六典》和《水部式》中均有内河舟船航行法规、津渡设置与管理、河道水源管理法令规章若干类。 这是我国历史上将海事管理以法律形式颁布施行的第一封建王朝。 在我国历史上,是第一个完整的海事管理法典。

公元617年,唐朝建都长安后,京师和北方所需粮食和盐铁等物资,仰赖江南各地供给,漕运成为北运的航线之一。 朝廷为漕船航行安全,通过立法制订了一系列管理法规和规章,其中最具权威的法典当数由唐宰相房玄龄等制定的《唐律》,现见于的《故唐律疏议》 、《唐六典》和《唐会要》、《水部式》等,绝大部分出自于《唐律》。《唐律》中有关海事管理法规和规章内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首先,对船舶检查和靠泊规定。 “茹船,谓茹塞船缝,泻漏,谓泻去漏水”,此要求船家行船前或航行中必须随时对船只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船体密不渗水。 如有渗水,应即时排除,避免中途沉船,造成海事,确保船只维持良好的适航状态。 “安标宿止,调行船宿泊之所,须在浦岛之内,仍即安标,使来者候望。”依此规定,船舶必须在港埠的浦洲码头岸边靠泊过夜,不得在无人烟的荒岸处停泊宿止。 舟船停泊后,必须安设标志,以资来往船只及旅客识别。

其次,对船舶航速的规定。 “旧制……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里,江四十里,余水四十五里;空舟溯河四十里,江五十里,余水六十里。顺流之舟,即轻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里,江一百里,余水七十里。”此规定对船舶航速的要求轻重有别,顺溯有异。 且在航行中驶于艰险之处,“其如破柱之类,不拘此限。若遇风,水浅不得行者,即于随近官司中蝶检印记,听折半”。

再次,船舶相遇避让规定。 “……行船之法各相加避。若瑞债之处,即诉上者避沿流之类,违者各答五十”。 是说船只和竹筏在航行途中,要相互避让,在急流和险滩处如上下两船会遇,上水船要主动避让下水船。

第四,船舶限制超载规定。 《故唐律疏议·杂律》载文:“请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苦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若家人随从者勿论)。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对于乘官船外出的人员,只能带随身衣粮物品至多200斤,超重违例,则根据情节轻重及超载数量,要受到笞、杖直至判徒刑二年的惩治。 而“监船官司知乘船人私载,受寄者与寄之者同罪,若是空船……不同此律。”此条律令特别是对政府官员和从军征讨的将士,尤为严厉,违犯者,最高可判处3年徒刑,对民间也起到警戒的作用,限制了船舶超载,无疑对船舶水上航行安全大有益处。

唐各代在河流津口都架桥设渡,以便通行,同时对大江大河上的渡口与渡船施行管理。 长江流域不能象黄河、渭河流域用舟船相连而搭起水上浮桥。 《唐六典》说:“其大律无梁,皆给船人,量其大小难易,定其差等。”尚书省工部所属水部,指令长江流域各州县设置10多座津渡,计有“薪州江津渡;荆州洪亭、松兹渡;江州马颊、擅关渡,船各一艘,船别六人。越州、杭州浙江渡;洪州城下渡、九江渡,船各三艘,船别四人。渡子并须近江白了便水者充”。

为策水上安全,朝廷对津渡加强管理,颁布了《津渡法》,“着兵防守”,据《唐律》载文:“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 这是说凡指定的津渡处所,不造桥梁,不设渡船者,或未经允许擅自移动桥梁及渡口者,律主(即津令、津丞)要受到惩处,从而维护了渡运秩序。

海事管理呈细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