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gb50041-92锅炉房设计规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GB50041-92锅炉房设计规范

  • 编号

    〔1986〕250号

  • 相关文献

    《锅炉房设计规范》

  • 施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

基本内容

【简介】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原《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79同时废止。

【关键字】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锅炉房 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 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 建筑物、构筑物、 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 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