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1
- 发文机关
国土资源部
- 发文字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 发布时间
2005年5月20日
- 施行时间
2005年7月1日
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办法内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