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类型
  • 3.1.短期诉讼时效
  • 3.2.长期诉讼时效
  • 4.主要特点
  • 5.法律依据
  • 6.区别
  • 7.时效中断
  • 7.1.简介
  • 7.2.适用条件
  • 7.3.法定事由

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特殊诉讼时效

  • 类型

    短期诉讼时效

  • 主要特点

    适用范围特定化

  • 别称

    追诉时效

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分为:

短期诉讼时效

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以下的为短期诉讼时效。比如,依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但是按照2017年的《民法总则》,上述1年的诉讼时效都已经取消,统一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

对这些民事活动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原因在于。这些纠纷可以在短时间内发出,并及时予以处理,此外,我国很多单行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如各种货运规则规定的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180天。

长期诉讼时效

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长于3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主要特点

特殊诉讼时效的主要特点包括:

特殊诉讼时效

1、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即特殊诉讼时效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2、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故传统上又称其为短期诉讼时效,也有少数的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