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通则
旅游规划通则是为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我国旅游规划作总体水平,达到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2003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游规划通则》。通则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区、旅游客源市场、旅游资源、旅游产品、旅游容量的定义,规定了旅游规划编制的原则、程序和内容以及评审的方式,提出了旅游规划编制人员和评审人员的组成和素质要求,是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旅游规划通则
- 外文名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ourism planning
- 标准
GB/T 18971-2003
- 发布时间
2003-02-24
- 施行时间
2003-05-01
- 发布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张吉林、郑光中、杨锐、邓卫、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旅游规划通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的编制的原则、程序和内容以及评审的方式,提出了旅游规划编制人员和评审人员的组成与素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旅游发展规划
tourism development plan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旅游区
tourism area
旅游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