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认定
  • 3.会计处理
  • 4.相关事例
  • 4.1.简介
  • 4.2.处理

存货损失

存货损失指企业对存货清查盘点后,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等事项,均在本帐户核算。对这类事项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在营业外支出中反映。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认定

存货损失

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存货损失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1.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2.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

存货损失

,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

,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