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解释
  • 3.内容
  • 3.1.概述
  • 3.2.“337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
  • 3.3.适用“337条款”的实体要件
  • 3.4.分类
  • 4.程序
  • 4.1.立案
  • 4.2.应诉
  • 4.3.披露
  • 4.4.听证
  • 4.5.裁决
  • 4.6.上诉
  • 5.争端
  • 6.策略
  • 7.救济措施
  • 7.1.排除令
  • 7.2.临时排除令
  • 7.3.停止令

337条款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解释

美国“337条款”是 美国《1930年 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 汇编在《美国 法典》第19编1337节。“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后经修改的《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自此以后,美国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该条款加以修正与发展。对确定现行“337条款”的实体 架构与 程序运作影响最大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对美国法典第28编的修订。该条款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内容

概述

“337条款”规定:美国 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 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 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 垄断了美国的 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 专利权、 商标权、 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 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在判定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337条款”规定的标准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 资本的大量投入;或,在产业开发方面的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2)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未侵犯上述4项权利,则申诉方必须证明:①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过程中;②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摧毁或 实质性损害该国内产业或阻碍了产业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 美国版权、 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 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可以应美国国内 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产业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的竞争而遭受损害,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适用“337条款”的实体要件

(1)法定保护对象:版权、专利权、 注册商标、掩膜作品。

(2)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体既包括所有人、进口商或者承销人,也包括上述主体的代理人。

(3)存在相关的美国产业。

(4)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

(5)对美国的相关产业或贸易造成了破坏或破坏的威胁。

分类

“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