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相关分类
  • 4.结算程序
  • 5.结算编制
  • 6.计算公式
  • 7.审核内容
  • 8.结算办理
  • 8.1.原则
  • 8.2.依据
  • 8.3.要求
  • 9.近义辨析
  • 10.经验总结
  • 11.常见问题
  • 12.问题解决
  • 13.参考资料

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一种方法,是指工程项目竣工以后甲乙双方对该工程发生的应付、应收款项作最后清理结算。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0年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拨付,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的办法。对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但是,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拨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的总额,不论工期长短,一般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值的95%,其余5%的尾款,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对竣工工程,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施工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后20天内编制竣工决算和“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竣工结算。同时还规定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期在六个月以内或者合同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可以实行分次和分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银行规定从1985年起对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推行按竣工工程一次结算的新办法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竣工结算

  • 外文名

    final account

  • 所属学科

    建筑学术语

  • 应用范围

    单位工程结算单项工程结算等

  • 结算编制

    汇总竣工结算造价

  • 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相关分类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三种。

结算程序

(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对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2)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1369号)的有关规定,按表1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的时间规定

3)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合同约定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另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还规定:“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这有效地解决了工程竣工结算中存在的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久审不结的现象。

(3)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按核对意见中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5)竣工结算书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6)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7)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指出:“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法释[2002116号)中规定如下: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