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金龙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
《镇原金龙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是镇原县人民政府2011年5月10日发布实施的办法。
制定者
镇原县人民政府。
适用范围
镇原金龙工业集中区。
有效时间
2011年5月10日起。
目的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开发,广泛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提速、加快发展,在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县内外各类组织、企业、自然人等投资者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一切领域以参股、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
第二条、对重点高新技术等优势行业在配套资金或股本金、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政府职能范围内的特别扶持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条、金融单位对招商引资企业可采取仓库保全质押、出口退税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帐款质押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质押形式提供贷款,积极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投资者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用工、自主定价、自行决定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所得的税后利润可自由汇出境外。
第五条、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电力、水利、邮政、交通、广播电视等产业,按其贡献地方财力均可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100%奖励企业,后三年视投资情况分类对待:
1.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的,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企业;兼并、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按其新增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2.新办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按贡献地方财力的80%奖励企业;
3.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的,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企业。
第六条、土地优惠政策
1.经营性项目建设所需土地,投资者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在使用期限内,经政府批准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