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概念
  • 4.效力
  • 5.种类
  • 5.1.普通诉讼时效
  • 5.2.特别诉讼时效
  • 5.3.最长诉讼时效
  • 6.计算
  • 7.三种情形
  • 8.除斥期间
  • 9.分类标准
  • 9.1.刑事案件
  • 9.2.民事案件
  • 9.3.行政案件
  • 10.参考资料

诉讼有效期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至法定期间届满,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诉讼有效期

  • 别称

    诉讼时效

  • 相关知识

    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期间

  • 种类

    特别诉讼时效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至法定期间届满,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经过相当时间后,人们便会习以为常,并且以此为基础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允许权利人在很长时间以后随意行使权利,就必然会使长期以来已经相当稳定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动,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此外,一定的事实会因时间的流失而被人们渐渐淡忘,证据也会渐渐湮灭,难以收集。如果权利人在很长时间以后又提起诉讼,法院往往难以查清事实,因而很难作出正确的判决。

所以,为了稳定法律秩序,克服证据收集之困难,同时也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之后,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利。因此, 诉讼时效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其自由意思排除其适用,也不得随意予以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亦不得预先予以抛弃。因而,当事人之间关于排除诉讼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便是抗辩权的发生,债务人取得永久抗辩权,但如果被告没有主张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法院应当判决胜诉。亦即权利人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利。但是,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其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因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实体权利本身已经消灭,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则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提出请求的,只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该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不论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时效提出主张,法院都会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依职权查明后则以裁定驳回起诉。

种类

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

指除特别规定外,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88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1

特别诉讼时效

即对于受到侵害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有必要适用更长或者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保护,法律因而作了特别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