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立法信息
  • 4.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4.1.第一章 总则
  • 4.2.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 4.3.第三章 工伤认定
  • 4.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4.5.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 4.6.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 4.7.第七章 附则
  • 5.相关修订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发文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 实施日期

    2004年7月1日

  • 公布日期

    2004年5月24日

立法信息

【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

【公布日期】2004年5月24日

市长 孙清云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人事、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