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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编著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GBZ/T 234-2010)》由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GBZ/T 234-201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GBZ/T 234-2010)》起草单位: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GBZ/T 234-2010)》主要起草人:周剑影、刘玉龙、问清华、姜恩海、张淑兰。

基本信息

  • 外文名

    Procedure on Site Medical Emergency Response for Nuclear Accident

  • 书名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

  •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出版时间

    2010年11月1日

  • 语种

    简体中文

文摘

版权页: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T 170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T 171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3术语和定义GBZ/T 171和GBZ/T 17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总则4.1核设施营运单位应编制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用于指导和规范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工作。4.2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是场内应急计划的一部分,应当重点突出、责任明确、任务清楚、可操作性强。4.3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应包括场内医学应急响应和场内医学处置的全过程,包括待命、启动、响应行动、响应终止等。4.4考虑到核设施的特点不同,核设施营运单位在编制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时,可对程序的内容和编写形式作适当的调整。但是,程序要包括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和场内医学处置的全过程。4.5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要考虑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特殊情况及场外医学应急支持能力,通过组织演练,检验程序的可操作性、有效性和可行性。4.6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要定期修订(一般3年~5年),并随着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修订和演习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4.7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是场内医学应急计划的支持性文件,应和场内医学应急计划同时呈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5基本内容5.1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待命和启动5.1.1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医学应急组织应建立值班待命制度,保证在核事故应急情况下能及时响应。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GBZ/T 234-2010)》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