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工作规程(YC/T237-2008)》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44)归口。起草单位: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中国烟草生理生化研究基地、云南烟草科研所、河南省三门峡烟草分公司、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烟草公司、湖南省湘西州烟草公司、云南省红河州烟草公司、广西区百色市烟草公司、四川省凉山州烟草公司。
基本信息
- 书名
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工作规程
- 外文名
Rules for Standardized Production of Tobacco Leaves in Demonstration District
- 作者
国家烟草专卖局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年5月1日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工作规程(YC/T237-2008)》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文摘
版权页: 4.3.4记录控制 a)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b)记录应能提供烟叶实现过程的完整质量证据,并能清楚地证明烟叶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记录的保存时间应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与烟叶使用周期相适应。 5标准化管理体系 5.1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a) 示范区应成立专职或兼职负责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如示范区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等; b) 当地政府领导支持,有相应领导参加示范区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c)有相关部门参加(如:质量技术监督等); d)组织机构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e)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合理,分工明确,有完善的县、乡、站网络管理体系。 5.2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应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5.3组织策划和活动 a) 示范区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标准化专项工作会议; b) 示范区应每年制定标准化实施方案,并安排各项工作; c) 示范区领导小组应每年至少对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两次检查。 5.4职责、权限与沟通 5.4.1职责和权限 示范区应设置岗位,确保实施烟叶标准化生产。保证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烟叶标准化生产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得到规定,并形成文件。 5.4.2沟通 示范区应在本单位内建立适当的沟通渠道,确保烟叶生产标准化体系的有效性。 5.5资源提供 示范区应提供并维护实施烟叶标准化生产所需的基础设施、设备。 示范区应提供实施烟叶标准化生产所需的工作环境。 示范区应为员工提供适当的教育、技能培训,以确保其在烟叶标准化生产过程中能够胜任工作。 5.6质量控制 示范区应有质量控制策划,并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控制图。 示范区应有技术工作组和物资保障组等。 5.7管理评审 示范区管理者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一般为12个月)对烟叶生产综合标准化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适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评审应以行业管理办法为依据,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评审一般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并应保持管理评审和改进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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