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向社会正义之路:公益诉讼理论研究
《通向社会正义之路: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公益法中心专门从事转型社会中的公益诉讼制度与实践研究。作者在多年来的深入理论研究和参与推动我国公益诉讼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创作了这本专门以公益诉讼为研究对象的法学著作。近年来,公益诉讼在我国方兴未艾,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
基本信息
- 书名
通向社会正义之路:公益诉讼理论研究
- 作者
徐卉
- 类型
诉讼法学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年1月1日
基本介绍
内容简介
《通向社会正义之路: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从理论上、制度上、实证经验和比较研究方面,以开放的学术视野、融合了多学科的知识,对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的透视和解读,其内容涵盖了公益诉讼的基本法理、架构和主要机制、方法,对公益诉讼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建立、实施和发展作了全景式的描摹与探讨,并对之作出了细致的理论论述和实证分析,论点鲜明,鞭辟入里。
作者简介
徐卉,女,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1991年)、法学博士(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公益法中心研究员,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跨困民事诉讼规则与原则”国际顾问。主要研究方向为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民事诉讼法学、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和比较司法制度等。多次主持、参加“公益诉讼与法律援助”、“公益诉讼实证研究”、“转型社会中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改革”等大型国际合作项目。出版《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2年)、《中围诉讼法及纠纷处理》(香港公开大学科技教育出版部2004年)等专著、译著10余部,主编《公益诉讼》杂志(法学研究杂志社),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中英文发表论文60余篇,并曾获全国第5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一等奖(2003年)。
图书目录
前言 为什么公益诉讼?——市场社会、分配正义与公益诉讼 第一章 导论:公益法与公益诉讼 第二章 学说发展:公益诉讼的理论源流 一、概述 二、理论基础 (一)古典主义法律思想 (二)进步主义法律思想 (三)法律现实主义 (四)法律程序主义 三、反贫困法、民权与公民自由运动 (一)反贫困法 (二)民权与公民自由运动 第三章 建构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制:公益诉讼的政治学 一、国家利益、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利益代表机制的纵向比较 (一)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的意涵 (二)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三)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二、权力精英与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现代社会的图景 (一)精英对政策的影响 (二)精英主义并不是民主的悖论 (三)精英与社会不平等 三、自下而上:公益诉讼与公民社会的建构 (一)公共领域与公民社会的功能 (二)公民社会的公共利益代表机制 (三)公益诉讼:公民社会的法律实践 第四章 通过诉讼实现社会正义: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一、塑造一种新的诉讼模式 (一)传统的私法裁判模式 (二)新型诉讼模式的兴起 (三)公益诉讼模式 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公益诉讼的里程碑 (一)背景 (二)诉讼策略 (三)胜诉后的持续努力 三、诉讼与社会变革 (一)执行法律 (二)适用并解释法律 (三)改革公共机构 (四)激发社会与政治变革 四、小结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集团诉讼与试验案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消费者诉讼 (一)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 (二)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历程 (三)消费者诉讼 二、集团诉讼:构造、问题与趋向 (一)概述 (二)集团诉讼的构造 (三)当前的问题与趋向 (四)团体诉讼:比较法视野下的考察 三、试验案件 (一)概述 (二)策略与方法 (三)试验案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附录 荒凉山庄之1968:一份关于消费者实验案件的报告 第六章 通过私人诉讼实现社会利益:后民权时代的检察官 一、地位与权力:检察官制度的历史回顾 二、总检察长:活跃在民事诉讼中的美国检察官 (一)民庭商务诉讼处 (二)消费者诉讼办公室 (三)民权庭 (四)环境与自然资源庭 三、私人总检察长与法庭之友:类型与方式的多样化 (一)私人总检察长 (二)法庭之友 四、中国:理论的困境与实务中的盲区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和理论 (二)学说争鸣: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依据 (三)实践中的困境与盲区 (四)总结与讨论 第七章 挑战公-私领域的二分法:旨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公益诉讼肠子 一、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历史进程 (一)发端:美国的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二)世界范围内的扩展 二、挑战公-私领域的二分法: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目的与方法论 (一)诉讼目的 (二)典型案件 (三)妇女权益保护诉讼的方法论 三、公益法律组织与公益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益法律组织和公益律师的主体地位 (二)公益法律组织和公益律师的主导作用 四、妇女权益vs.公共利益:什么是公益诉讼——一个比较法视野下的总结 (一)界定公益诉讼 (二)定义公益法律组织与公益律师 (三)小结 第八章 建立一种制度性底线秩序:公司、人权与公益诉讼 一、全球化、跨国公司与人权 (一)回顾历史:跨国公司与人权 (二)当今中国的问题 二、民营企业、国企改制与人权 三、公司、消费者与人权 四、建立一个外部性机制 (一)政府干预 (二)市场自行调解与法治 (三)权利导向与结果导向 五、公益诉讼:一个可能的解决之道 第九章 公益诉讼与法律职业的发展:律师与社会公益 一、重新认识法律职业:作为公共物品的法律服务 (一)作为经济人的律师 (二)作为公共物品的法律服务 (三)公共物品的供给机制与律师职业的社会化运作方式 二、社会公益与律师无偿公益服务 (一)概述 (二)律师无偿公益服务的域外模式 (三)相关国际准则 三、体制和组织架构的转变:公益诉讼与法律职业的发展 (一)公益法律组织的发展 (二)律师无偿公益服务的制度化 第十章 社会正义与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 一、获得司法正义权利的宪法化与国际化 (一)“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运动:从公益诉讼到社会正义 (二)获得司法正义权利的宪法化 (三)获得司法正义权利的国际化 二、公益诉讼的本土化 (一)概述 (二)转型国家的公益诉讼实践 (三)来自南亚的经验 三、面对变化中的世界 结语 走向再造:中国公益诉讼发展进程的回顾与前瞻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文摘
(三)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目前学术界对政府利益的性质及其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众说纷纭。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公共利益隶属于政府利益,是政府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考察政府利益时,应该从它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组织利益以及政府组织成员的利益这样三个方面来理解。政府利益应该由统治阶级利益、公众利益和政府自身利益三部分组成。②(2)政府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政府组织自身的利益。政府利益主要指政府本身的权益。公共利益处于主导、核心的地位。政府利益处于隐蔽、次要的地位。政府的自利性、阶级性与社会性并存。政府的阶级性总是处于主导、核心的地位。社会性是政府属性的主要外在表现,是为阶级性服务的,自利性只能在事实领域处于隐蔽状态,属于次要地位。③(3)不存在所谓的“政府利益”,政府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目前存在的政府自利不是政府的应有现象。它是政府发展不成熟的表现,是一种必须经过努力才能克服的现有现象。政府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有自己独特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个性。④ 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也就是说,政府利益的存在既能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又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二者之间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具体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1.政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性 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较,政府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更为密切。政府利益的取向与公共利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当政府的权力运用和利益追求增进了社会福利,或者与社会公共利益同方向时,两者是统一的。
序言
公益诉讼是时下中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点问题,不仅被提上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议程,而且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在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议案,检察院、公益组织和公益律师更是在现有的制度空间和架构内外为公益诉讼实践而孜孜探索。但是,一个非常基础性的问题是:为什么公益诉讼? 这个问题的提出不禁令我想起5年前中国第一家公益律师事务所成立时的情形。 那是2003年8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古朴的院落里,我们隆重举行了首期“公益诉讼论坛”。这个论坛的标准称谓是“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揭牌仪式暨公益诉讼与法律援助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