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名著:法哲学原理
《汉译名著:法哲学原理》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資产阶級与貴族阶級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表現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贊助中等阶級”,亦郎贊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較軟弱的資产阶級的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現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貴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法哲学》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门。
基本信息
- 书名
汉译名著:法哲学原理
- 作者
黑格尔
- 译者
范扬
- 类型
法哲学
-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基本介绍
内容简介
《汉译名著:法哲学原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黑格尔 译者:范扬 张企泰 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其哲学思想才最终被定为普鲁士国家的钦定学说。因此,说他大器晚成毫不过分。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图书目录
序言 导论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节 本书的划分 第33节 第一篇 抽象法 第34-104节 第一章 所有权 第41-71节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节 二 物的使用 第59-64节 三 所有权的转让 第65-70节 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 第71节 第二章 契约 第72-80节 第三章 不法 第82-104节 一 无犯意的不法 第84-86节 二 诈欺 第87-89节 三 强制和犯罪 第90-103节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104节 第二篇 道德 第105-141节 第一章 故意和责任 第115-118节 第二章 意图和福利 第n9一128节 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129-141节 恶的道德形式 伪善 盖然论善 善的意图 信念 讽刺 第140节附释 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第141节 第三篇 伦理 第142-360节 第一章 家庭 第158一18l节 第一 婚姻 第161-169节 第二 家庭财富 第170-172节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第173-181节 第二章 市民社会 第182-256节 第一 需要的体系 第189-205节 一 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 第190-195节 二 劳动的方式 第工96-198节 三 财富 第199-293节 第二 司法 第209-229节 一 作为法律的法 第211-214节 二 法律的定在 第215-218节 三 法院 第219-229节 第三 警察和同业公会 第230-256节 一 警察 第231-249节 二 同业公会 第250-256节 第三章 国家 第257-360节 第一 国家法 第260-329节 一 内部国家制度本身 第272-320节 一 王权 第275-286节 二 行政仅 第287-297节 三 立法权 第298-320节 二 对外主权 第321-329节 第二 国际法 第330-340节 第三 世界历史 第341-360节 译后记
文摘
第一章 所有权 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因为人在这种最还是完全抽象的规定中是绝对无限的意志,所以这个有别于意志的东西,即可以构成它的自由的领域的那个东西,也同样被规定为与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与它分离的东西。 补充(所有权的合理性)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掦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即使我的自由这种实在性最初存在于一个外界事物中,从而是一种坏的实在性,然而抽象人格,就因为它存在于其直接性中,所以除了在直接性的规定中的定在以外不可能具有任何其他定在。 跟自由精神直接不同的东西,无论对精神说来或者在其自身中,一般都是外在的东西——即物,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