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收容教育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场所。 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该办法被废止。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 文件号
公安部令第50号2
- 单位
公安部
- 实施时间
2004年4月20日2
- 废止时间
2020年8月6日1
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50 号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 春旺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2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 收容教育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 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 行政强制教育场所。
第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 守法公民。
第四条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 设区的市的 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收容教育所的管理由设立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负责。
收容教育所的名称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盟、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
第五条 收容教育所设所长一人, 政治委员( 教导员)一人,副所长一至三人,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民警和相应数量的 工勤人员。
民警的配备: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收容教育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月平均收容教育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其中医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
所长、政治委员(教导员)、副所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辅导、医务、财会工作的民警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收容教育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收容教育所民警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忠于职守, 秉公执法,严守纪律, 清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