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7月8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 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
-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
-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基本内容
【颁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
【颁布日期】 19950206
【实施日期】 19950801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
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环境工程”)设计
的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工程设计包括:
(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
工程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设计;
(二)废物资源化工程设计;
(三)环境生态工程设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
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凭证从事环境工程
设计。
第四条 《设计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