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处
铁路公安处是公安系统的重要部门之一,主要负责对铁路的治安、保卫等实施警察职能的单位。铁路警察除了负责所在铁路地区内安全工作外,还担当旅客列车上的治安管理,以制止犯罪分子在列车上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等。一些省会城市(重要的交通枢纽)都会设有铁路公安处。铁路公安处一般内设乘警、治安、刑侦等相应的警察,其机构设置与地方公安系统无异。铁路公安处工作由所属铁路公安局管理,业务上由地方公安局指导。如北京铁路公安局受铁路公安局(公安部第十局)管理,业务上由北京市公安局指导。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铁路公安处
- 属于
公安系统
- 主要负责
关于铁路系统的公安事项
- 特点
专项保护铁路的公安系统
铁路公安历史
历史改革
1888年(光绪十四年),由清廷总理海军衙门主管的唐(山)胥(各庄)铁路展筑至天津。通车后,由路方派一弹压委员,在列车上做稽查工作;同时在重要车站雇佣3至5人,身着号服,负站台守望之责,名曰“巡夫”。这是铁路警察的雏形。在此后的12年间,铁路展筑至关外,都是沿用这种设置。至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因沿线经常发生劫车事件,由主管铁路事务的外务部奏经清廷批准,从沿线驻防淮军中挑选一部分改为铁路巡警,分驻铁路沿线维护治安,隶属于当时的矿务铁路总局工务处。翌年,督办关内外铁路大臣袁世凯,分别在天津、山海关设第一、第二两个巡警段,共辖巡官、长警500余名,隶属矿务铁路总局车务处。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8月北京车站发生炸车事件后,当局深感铁路巡警责任重大,督办关内外铁路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厉行整顿,并奏定铁路巡警稽查职守章程十二条。同时,又由当时铁路主管机关商部咨文督办京汉、沪宁铁路大臣唐绍仪,仿照关内外铁路兴办巡警。此后,到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陆续建设的京奉、京汉、京绥、沪杭甬、胶济、正太、广三、南浔等路(段)分别设置铁路巡警或类似巡警职能的护勇、巡查、巡务或弹压1909年(宣统元年)邮传部尚书(部长)徐世昌奏经清廷批准,将护勇、巡查、弹压等职称统一称为“巡警”。
民国成立后,为解决铁路警务人员缺乏问题,铁路主管机关交通部于1913年特设“铁路巡警教练所”。同年9月经内政部提交国务会议决议并以大总统教令公布铁路警察服装、臂章制式。此后,在一些铁路局及重要车站和区段陆续设立警察所、警察段、护路队等组织。1920年交通部颁布京奉、京汉、京绥等路警务处编制规则,各铁路局陆续设立警务处。1923年5月,津浦路临城、沙沟间发生盗匪劫车掳走中外旅客300余人的案件之后, 当局迫于外国使团的压力,经国务会议决定,交通部于同年9月成立铁路警备事务处,由交通部次长孙多钛兼任处长。同年11月国务院成立督办铁路警备事宜处,并由陆军拨调两个旅归其指挥;12月将交通部铁路警备事务处改为路警总局。1925年1月交通部饬令各路将警察处改为警务处。此后,又陆续建立了一些制度,力图整顿,但因当时南北交战,未能改变铁路警政的紊乱状态。
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8年6月交通部令将铁路警务处一律裁改为警务课,隶属于路局总务处。同年11月成立铁道部。1932年5月,经行政院核准,铁道部成立路警管理局,掌理全国铁路警察事宜,管辖各路警务机关。同年7月将各局之警务课、警务处统一改组为警察署。1936年1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以铁路警察关系国防、军运,至为重要,为确保铁路交通安全,将铁甲车队划归路警统辖,并将路警管理局改为铁道部铁道队警总局,仍隶属铁道部,同时受军事委员会指挥。1938年1月铁道部并入交通部,铁道队警总局改为交通部队警总局,统辖铁道、交通、航路队警,兼为军委会交通警备司令部。这时抗战已经开始,铁路警察系统在日本侵略者的铁蹄之下,和铁路一样支离破碎。
从1940年起,仅存铁路的警防指挥,为戴笠领导的军委会水陆交通统一巡检处所取代。
1937年日寇侵占华北后,先由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派员接收铁路,后于1939年4月,与华北临时政府“合办”成立了华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随之,日本侵略者打着受临时政府委托执行铁路警察权的幌子,在华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警务局,综理铁路警务事宜。
抗日战争胜利后,经行政院会议决议,交通部1946年4月重新成立了交通警察总局,统辖铁路、公路、水路、航路警察组织及警务事宜。翌年,随着国民党恢复对东北三省的统治,又成立了第二交通警总局,管理东北铁路警察组织及警务事宜。
新中国的铁路警察始建于东北。1947年黑龙江解放后,即在哈尔滨成立了东北铁路公安处。1948年东北三省解放,又成立了东北铁路公安局,统管东北铁路公安保卫工作。
1949年随着中央政府铁道部的成立,即成立了铁道部公安局,作为公安部的派出机关,负责领导全国铁路公安保卫工作。
1953年初公安部成立第十局即交通保卫局,统一领导全国铁道、公路、航运、邮电系统的公安保卫工作。
1954年秋,铁道部公安局并入公安部十局,直到1966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摧残瘫痪。1970年7月铁道部与交通部合并。
1971年由于铁路治安混乱,经交通部、公安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于当年8月17日成立交通部公安局,并着手恢复铁路公安工作。1975年国务院决定恢复铁道部,随即成立了铁道部公安局,同时由公安部重新纳入业务局序列,仍为第十局,在铁道部、公安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铁道公安保卫工作。
铁路公安系统的转制考试已于2009年9月进行,转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将划由公安部直属管理。转制的过渡期将有3年,期间公安部和铁道部共管,3年后则完全由公安部主管,铁路公安对外称“公安部十局”。1
组织概况
在铁路试办巡警的十几年间,当时的中国尚未建立警察制度,且建成通车的铁路只有唐津一段,无论护勇、巡夫、弹压还是巡警,都处于随需要而设、谁设谁管的状态,既无一定的组织形式,也无专管机关。在随后逐步建成的十几条(段)铁路中,有的效法关内外铁路设置巡警段,有的把巡警编成若干“棚”(清朝军队编制单位,每棚14人)分段执行巡护任务,也有设巡警局、巡警处或警务委员的,参差不一。 民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交通部,但部内未设警务主管机关。铁路巡警仍沿清朝旧制由各路自行主办。即是1923年交通部成立路警总局之后,也未能统一各路警政。
1928年11月铁道部成立之后,以铁道警察为铁路要政之一,召开警务会议,切实规划整顿。到1932年才实现了全国铁路警政的统一,形成了完整的铁路警察体系。当时的组织情况是:
(1)铁道部设路警管理局,掌握全国铁路警察行政事宜,并管辖各路警务机关。局内设秘书室和总务、保安、督察三处,处下设文书、事务、会计、训练、人事、防务六科和内勤、外勤二组。全局以95人定编。 (2)铁道部路警管理局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警察署,负责办理全线警务事宜,定名为“铁道部路警管理局派驻XX路警察署”。
警察署内设总务、行政、司法、督察四股。职责分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