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谈判
借款谈判是指以贷方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方,借方按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为内容的谈判。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借款谈判
- 是指
支付利息为内容的谈判
- 特征
借款谈判的标的物是货币
- 内容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谈判的特征
在借款谈判中,出借资金的一方叫做贷款方,借入资金的一方叫做借款人。法律对贷款人的资格作了严格限制,贷款人只能是依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城市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但自然人作为贷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俗称民间借贷)受国家法律保护。法律对借款人的资格并未作任何限制,只要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均可成为借款人。
1.借款谈判的标的物是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而不能是其他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2.借款谈判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谈判。借款谈判的标的物——货币是种类物,借款方通过谈判取得所借的货币后可以自主行使处分权,独立支配所借用的资金。合同期满后借款方偿还的是同种类和数量的货币,而不是原来的标的物。
3.借款谈判合同为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分别享有权利,又各自承担义务,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只有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的权利才能实现。
借款谈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据此,借款谈判的当事人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借款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借款划分成不同的种类。如:根据贷款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自营贷款和企业委托贷款;根据有无担保的情况,可以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根据贷款资金投向的领域,可以分为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其风险和法律后果也不同。金融机构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在审批和发放的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管理方面采用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出借资金的安全。
2.币种。我国的金融机构大多以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为主,经批准也可经营外币贷款业务,部分地区的外资银行除经营外币外,经批准也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人民币和外币的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还款时采用什么币种进行结算,将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借款谈判应当对借款和还款的币种作出明确的约定。
3.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方对借入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内容。常见的借款用途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资金周转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大型建设项目所需要的项目资金贷款等。根据现行的国家金融政策规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借款方对所借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借款用途在合同中写明。
4.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是借款合同的数量条款。借款数额是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5.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指借款方在一定时期内应付利息的数额与借入金额的比率。借款利率是计算利息的依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来确认每笔借款的利率。
6.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指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使用借款的期限。当事人双方一般根据借款的种类、用途、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和贷款方的资金借给能力等因素商议确定借款期限。
7.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指借款合同到期时,是一次性偿还借款,还是分期偿还借款;是本息一次性偿还,还是本息分别偿还。
8.违约责任。借贷双方应在借款谈判中明确约定贷款方不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不按约定收取借款或者不按约定归还借款时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9.其他事项。谈判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借款谈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方的权利义务
1.贷款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