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是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为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1
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是环境资源审判领域一项新的任务。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 机构作用
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力度
- 宣布地点
北京
- 成立时间
2014年7月3日
- 庭长
吴兆祥3
设立背景
中国环境治理赶不上污染的现状。制约治理的瓶颈之一是政府资金总体不足且使用效率不高。民众在指责、谩骂,呼吁政府铁腕治霾、治理环境。中国环保治理从“看得见的污染”,如水污染等到“看不见的污染”,如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等告急。2014年4月,中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约16%的土壤遭到不同程度污染。
设立经过
依法治国
环境资源纠纷数量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其中因重大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4
1997年9月,“依法治国”四个字被写入十五大报告。依法治国成为执政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被视为开创了一个新时代。5
治理瓶颈
以前,环境被污染,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立案就遇到“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难题,公民对污染提起民事诉讼,也常遇到被法院在立案时就驳回。6
在2011年5月1日以前,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入罪“门槛”较高,中国各地法院判刑的环境犯罪案件数量极少。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但由于没有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认定标准,各地判刑的环境犯罪案件数量依然不多。
2011年至2013年,中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加起来一年大约3万起,这与中国法院每年受理的1000多万起案件相比,占比微不足道。
2013年6月实施的“两高”司法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了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严重污染环境”的14种具体认定标准。此后中国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以广东省为例,2013年,广东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89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受理74起,中国各地法院已判决7起,入刑11人。2014年1月截至2014年10月,广东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11起,各地法院已判决14起(部分是2013年移送案件),入刑23人;广东全省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45.8万人(次),检查排污企业19.2万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企业9090家,关闭或停产企业1050家。
2013年,江苏省全省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力查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5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5人,立案数超过之前15年的总和。2014年上半年,江苏全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境污染案件63起,同比上升384%,抓获案件嫌疑人192人。这其中,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达35起,占公安机关立案数的一半以上。5
有法可依
2013年开始施行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