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著作权继承人分类
  • 4.著作权继承人相关案例

著作权继承人

著作权继承人是指作者死亡后,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作者生前著作权的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著作权继承人

  • 词性

    名词

  • 分类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等

  • 简介

    取得作者生前著作权的入

著作权继承人分类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继承人有以下几类: 

1.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即继承人经过继承活动可以成为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其方式既可以是法定继堆,也可以是遗嘱继承,还叮以是接受遗赠。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故美术等作品如果原件所有权在作者生前已转让他人,但除展览权以外的著作权仍属于作者。作者去世以后,这种作品的著作权也是继承的标的。

2.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入单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则由国家享有。

3.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对其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可见,著作的财产权即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是可以继承的。而关于著作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但著作权法又同时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之/亏,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作者他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著作权继承人相关案例

案例1: 

著名国画大师王某创作—幅题为“西湖月色”的国画,20世纪70年代被某美术馆收藏。当时曾达成协议,美术馆付给王某1500元,国画“西湖月色”为美术馆永久收藏。1988年王某去世。1991年,某美术出版社出版了一套以国画作品为主的挂历,极为畅销。其中—幅即为美术馆提供的“西湖月色”,美术馆因此获得二万余元。王某的子女则认为,美术馆未经国画“西湖月色”的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将其提供给某美术出版社印制挂历,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他们作为王某的继承入,要求美术馆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美术馆则认为,王某的国画“西湖月色”早巳被其收购,就像其他买卖一样,买方可以对他们购买的物品随意处置,钱货两清,美术馆与乇某及其继承人之间不再有任何关系,因而拒绝王某子女的要求。王某的子女起诉至人民法院。

[评析]:

根据《:寄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案中作品“西湖月色”的作者是王某,但王某将其出售给美术馆。根据我门在理论部分关于著作权的继承入的分析,王某的子女对其父的作品享有继承权,具体到其父已出售的作品“西湖月色”上,他们是否‘有继承权,这是本案的关键之处。“西湖月色”是美术作品,《著作权法》第18条作了特别规定,美术作品买卖完成后,买方得到的仅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展览权,作者仍对作品拥有除展览权外的著作权,期限是作者生前及死后五十年。

因此,本案中,美术馆购买王某国画“西湖月色”,取得的是该作品的所有权和展览权,该作品的著作权,除展览权外,仍由王某享有。王某死后,这部分权利由王某子女依法继承。美术馆在王某死后三年,未经其继承人同意或授权,将王某作品提供给美术出版社印制挂历,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美术馆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2: 

Lady女士是R国人,1928年出生,1953年至1994年在中国居住,任职于某出版社,2000年回国定居,2002年去世。终生未婚,在中国收养一子名凌阳紫。

2004年,中国某出版社从各种渠道收集了Lady女士生前所著文稿共25篇,整理后欲以专辑形式出版。

凌阳紫得知后主张版权,协商无果,凌阳紫诉诸于法院。

经法院调查认定,在出版社收集的25篇文章中:

1.Lady女士与另一中国籍好友合著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