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总 则
  • 4.资格认定
  • 5.变更与注销
  • 6.年度资格审核认定
  • 7.监督管理
  • 8.附 则

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 发文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 文件号

    大政发[1989]126号

  • 类别

    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集中安置残疾人职工达到规定比例和数量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人员。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社会福利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及县(市)区国税、地税等部门和残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具有经济和社会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设立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对健全人职工和残疾人职工同工同酬,不得歧视残疾人职工。

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除符合工商、税务登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在十人以上(含十人);

(三)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且残疾人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预计不低于十五年;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职工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绝社会福利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申请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