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背景
  • 4.有关评论
  • 5.建议
  • 6.参考资料

撤村并居

指在城市化进程中,将农民从土地中分离出去,让他们住小区,住楼房。在“撤村并居”同时伴随“农转非”问题。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撤村并居

  • 伴随问题

    “农转非”

  • 定义

    将农民从土地中分离出去

  • 坚持方针

    为人民谋利益

背景

1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会议强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新京报》11月11日)

有关评论

有人认为: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搞起了轰轰烈烈的“撤村并居”运动,农民被集中赶进小区、赶上楼房,如山东诸城市取消行政村编制,将原来1249个村合并为208个农村社区。有的地方则要求农民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地方政府这样做是为了让农民腾出土地,是在“土地财政”驱动下,以新农村建设之名行“圈地运动”之实。 盲目的“撤村并居”必须予以遏制,这既是为了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尊重农民的生活方式,也是为了保护耕地红线、保证农业安全,还是为了保护千百年来形成的农耕文明和村落文化。在“撤村并居”运动中,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强制撤村、强制并居的问题,国务院要求农村土地整治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可谓切中其弊。但仅仅尊重农民意愿是不够的,农民意愿不足以成为“撤村并居”的充分理由和依据。

建议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建立和完善,不是简单的将原由的陈旧条列进行简单的重组增减,而是要在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物权法》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借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相关法规的实施经验。既满足当前的现实诉求,更要着眼于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和征收。遵循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原则,探索土地所有权归属与土地使用权补偿归属分离的办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体现以民为本,立法为民。”杨在明说。1

晏扬称,“撤村并居”还应附加以下两个前提:其一,“撤村并居”所腾出的土地,应该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能归地方政府所有,不得擅自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实际上,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 其二,如果“撤村并居”同时伴随“农转非”,那么除坚持自愿原则之外,不应要求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社会保障,而应像重庆那样,让农民穿上“五件衣服”(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的同时不脱下原来的“三件衣服”(宅基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此,盲目的“撤村并居”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地方政府无利可图,无法觊觎农民土地,“撤村并居”也必然会得到有效遏制。

总之,在城市化过程中,甚至是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为人民谋利益,才能更好的实现保障人民利益,减少社会摩擦。

参考资料

  • 1
    杨在明:中国城市化进程需要建立科学的沟通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