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7月17日,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不良行为记录的应用,附则4章18条,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 印发时间
2006年7月17日
- 实施时间
2007年1月1日
- 单位
四川省建设厅
- 对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三条 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必须在本省建立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是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
第四条 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省外入川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必须在四川省建设厅备案,一并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扣分、记录、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七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省建设厅备案。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在网上公布。
第八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保留时间为12个月,时间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