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条例内容
  • 4.1.对外政策
  • 4.2.资质认证
  • 4.3.企业政策
  • 4.4.人身保障
  • 4.5.待遇保障
  • 4.6.福利保障
  • 4.7.实施措施
  • 5.参考资料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1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 颁布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 颁布时间

    2002年7月22日

简介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条例内容

对外政策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资质认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