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经2014年8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监督内容和要求、监督程序和实施、监督处理和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3日发布的《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199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 通过时间
2014年8月1日
- 生效时间
2014年10月1日
- 发布时间
2014年8月8日
基本介绍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于2014年8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14年8月8日
规定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和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条 本市逐步建立市和区县两级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受理投诉举报,对执法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实现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企业诚信系统的对接等监督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上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检查记录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